2024年11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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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責任台灣區有機農產品運銷合作社新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2010.5.29草案) 

第一條 本社定名保證責任台灣區有機農業運銷合作社。 

第二條 本社以共同運銷社員產品,改進運銷技術,並增進其收益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股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至誠路二段七十二號,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業務區域內設立分社或業務區域外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又行為能力並從事有機農業生產者,無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第七條 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具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第八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一者,為出社: 一. 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死亡。 三. 自請退社。 四. 除名。 

第九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第十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 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 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第十一條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后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未出社。 

第十二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后決定之。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三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佰元,社員每人認購最少貳拾股,入社後得隨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理想100股以上, 股金2000-500000元) 

第十四條 社員認購社股,需一次繳納。 

第十五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消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消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十六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十七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八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利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二十條 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選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事會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 規劃社務進行。 六. 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七.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擬訂業務計畫。 二. 聘任職員。 三.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 調節社員間糾紛。 五.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總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總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第二十七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副理,助理一人,又總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總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之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要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第三十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業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三十二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三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選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四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總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評議會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三十六條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社務會連續二次以上者,視同自動辭職。 

第六章 業務 

第三十七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 運銷:共同運銷社員生產值有機農產品及副屬產品。 二. 供給:有機生產資材供應業務。 三. 有機農業推廣教育.訓練及宣導業務。 四. 有關有機農業相關資訊服務之業務。 五. 有機農產品加工、進出口及運銷業務。 六. 辦理政府委託事項。 辦理前項第五款進出口業務時,應報經目的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社對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得徵收手續費,於本社支付其代價時扣除之。 前項手續費之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九條 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如須加工精製者,本社得由其代價中扣除加工費,其標準由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四十條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除天災及不可抵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第四十一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第七章 結算 

第四十二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四十三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 法運用生意,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 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 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可固定提撥10%給基金會做公益) 三.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 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社交易額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四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四十五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 如再不足由各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理事會主席:劉oo 監事會主席:楊oo 中華民國99年5月29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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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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