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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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生態農場PGS標準(2019.11.20)


中華生態友善農場共保系統(LPGS)標準(2019版)

一、基本規範

1. 認(驗)證組織應有通過ISO 17065認可之認(驗)證機構之參與;

2. 檢驗組織得通過ISO 17025認可,檢驗方法依輸入國公告或是推薦方法;

3. 生態友善農場認(驗)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4. 禁止使用基改物質或禁用之資材及藥劑;

5. 生態友善農場生產的農副產品之農藥物殘留依輸入國規定;

6. 農場建設必需以生態工法為主;

7. 農地需保留生態棲息地;

8. 農場需設置有效的緩衝帶及隔離設施;

9. 耕作地四期中需三科以上作物輪作,休耕時需種植綠肥;

10. 長期作物必需以草生或間套作綠肥;

11. 動物飼料來源及標準依生產地之法規;

12. 組織及成員(農戶)都擁有證書,成員享有銷售產品的權利;

13. 認(驗)證費用應由組織來負擔,參與組織權利必需自由開放;

14. 針對整個農場進行認(驗)證而非某個單一的產品;

15. 產品要有銷售證書及張貼生態產品各等級之合格溯源標章;

16. 生產、加工及流通的資訊需公開並可追溯;

17. 產品包裝應以環保材料為主,並儘量減少過度包裝;

18. 同品種產品禁止平行生產;

19. 其他未規定部份需符合當地政府及共保系統(以下簡稱LPGS)公正性管理組織所定之標準。

二、品質管制系統

20. 農戶要有進行自我查核,每年一次以上。

21. 農戶需要有當地農戶做同行稽核(禁止互相稽核),每年一次以上。

22. 農戶同行稽核報告及客戶抱怨申訴紀錄由消費代表做稽核,每年一次以上。

23. 農戶及組織內部管理系統要有消費代表稽核紀錄,並做現場直播或視頻,每年一次以上。  (2019.11.20第九次修正)

24. 農戶及組織都要建立客戶抱怨申訴紀錄。

25. 組織要建立LPGS公正性管理委員會(應建立組織章程文件),其成員最少要有三利益相關方之代表。

26. LPGS內部稽核員及消費方稽核員需符合各地稽核員資格要求。

27. 組織內部管理系統(ICS)由消費代表做稽核,每年一次以上。

28. 認(驗)證機構稽核組織LPGS管理系統,每年一次以上。

29. 認(驗)證機構稽核組織成員生產紀錄,抽驗數量以β√n(風險係數β=1、1.5、2、2.5、3,n=代表組織成員人數。)計,每次最少稽核2位以上並需每年更換成員。

30. 首次認(驗)證β=1如無不符合項,第2年抽驗以第一次抽驗人數再平方根取無限進位元取整數稽核,第二年如無不符合項,則第三年再以第二年抽驗數平方根取無限進位元取整數稽核。當年如有不符合項則次年就恢復β√n 抽驗方式(含後市場、主管機關及認(驗)證機構所追查之不符合項)。

31. 組織對全部參與者應建立提升能力培訓的持續方案,並建立完整的人事紀錄。

32. 有明確罰則定義,處理農民不符合標準及規定。

三、社會責任

33. 為支援節能減碳政策,產品應以在地消費銷售為推廣原則。

34. 要有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保護生態友善環境,保證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惠及後代免受自然威脅的程式。

35. 尊重當地傳統和文化,鼓勵當地消費者從經濟及行動上支持生產者的活動。(培訓關於有機農業、友善農業和公平貿易的相關技術要求,參與認(驗)證系統、管理和聘用本地的技術人員等)。

36. 尊重基本人權及勞動者的權利,拒絕剝削生產者,消除強迫或強制勞動及就業方面的歧視,並重視婦女權利及禁止非法雇用童工。

37. 利用社會機制鼓勵消費者的參與,透過當地有機利益者的參與和投入,讓他們參與管理當地的認(驗)證過程。

38. 全部活動必須合法、公開、透明全過程的資訊。

39. 組織或成員需完全對有機事實負全部責任,應有保障保險機制。

40. 組織應積極與其他地區LPGS組織建立溝通合作管道。

標準擬稿人:鄭逢喜,中華有機農業協會創會理事長 于2008.09.25

修正紀錄:

第一次修正2008.10.07,第二次修正2008.11.27,第三次修正2009.11.20,第四次修正20140908,第五次修正20150228,第六次修正20160627,第七次修正20170125,第八次修正20180101, 第九次修正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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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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